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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栏与观点

王立华:《英雄烈士保护法》需要认真学

来源:环球网   发布时间: 2021-02-27 10:07:13   

近日,多个诋毁中印边境卫国戍边英雄的败类相继被拘,在全社会再次强化了英烈凛然不可侵犯的深刻印象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以侮辱、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在中印边境为国牺牲的英烈,是中央军委隆重表彰并深受全国人民爱戴的国家英雄,他们为捍卫国家领土主权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和热血,决不能再让他们的名誉遭受践踏,胆敢以身试法者必须受到法律严惩。

曾几何时,“历史虚无主义”猖獗,大家耳熟能详的革命英烈,如方志敏、张思德、董存瑞、江姐、黄继光、邱少云、杨子荣等都被妖魔化。他们甚至把八路军抗日英雄群体“狼牙山五壮士”说成是“祸害老百姓的土匪”,而且还公开在网络和杂志上发表,这种行为受到正义之士的抨击和怒斥后,他们不但不知悔过,反而到法庭起诉他人侵犯了名誉权,要求道歉赔偿。


在这样的背景下,一场捍卫“狼牙山五壮士”名誉的斗争,在法庭和舆论两个战场展开,笔者是此案法庭代理人之一。在党和各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,经过近3年的持续斗争,打了两场官司,终于在2016年8月15日取得了法庭斗争胜利,为国家英烈伸张了正义。2018年4月27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表决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》。从此,有了一把专门定制的保护英烈的法律利剑。

近年来,社会舆论和风气持续向好,但仍有一些人以身试法,变着花样诋毁污辱英烈。有些同志感觉愤怒和无奈,一个重要原因是对《英雄烈士保护法》学习不够。这部法律提供了很给力的法律武器:一、无论什么人以什么方式侵害英烈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,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、行政和刑事三种责任,《民法典》和《刑法》也有相应的制裁条款;二、各级人民政府都有保护英烈的职责,如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处分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三、对侵害英烈的行为,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,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,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四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侵害英烈的行为,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。这些法条,实质上宣告保护英烈人人有责,对那些屡教不改的败类绳之以法不是难事,大家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。

当然,最根本的还是加强思想教育和改造。要让更多的人知法守法,不要触犯法律底线。在这个世界上,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言论自由不受法律约束,对诋毁国家英烈的无耻言行必须零容忍。在全社会树立起爱国奉献、崇尚英雄的民族正气,形成对诋毁侮辱英雄的行为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。(作者是原总参政治部大校、捍卫“狼牙山五壮士”名誉案法庭代理人)
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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